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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采用国家标准以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

工程勘察设计采用国家标准以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 一、法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二、申请条件

(一)工程勘察设计采用了国家标准以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二)申请事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人身、财产安全;

(三)已完成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

(四)该项目已纳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项目。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须提交电子文档:

(一)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

(二)超出国家标准及超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设计情况的报告;

(三)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一式三套)。

四、办理程序

(一)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省以上立项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报送);

(二)省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涉及消防设计技术论证时,应同时报送省消防总队,由省建设厅会同省消防总队组织专家论证;

(三)省建设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出具审批文件。

(四)取件人凭受理通知书、介绍信、身份证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028)86948961 8691709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028)86913488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028)8556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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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工程勘察设计采用国家标准以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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