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第十四条: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例题:甲企业2015年1月1日取得乙企业20%的上市股票,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2015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余额10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的余额2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的余额1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的余额100万元。2016年1月1日支付5000万元再购入50%的股权,此时共占股70%,采用成本法核算,甲、乙企业合并之前属于非同一控制。
(1)2016年1月1日购入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 64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 0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 0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1 0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1 000 000
银行存款 50 000 000
川哥点评: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原有股权在此前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资本公积如何处理?
川哥点评:此处暂时不处理,准则规定“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即是说,此处转换时暂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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